學院概況
XUEXIAOGAIKUANG
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章程
(2022年核準稿)
序 言
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是2019年5月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國家教育部備案,四川省教育廳主管,納入國家統招計劃的非營利性全日制普通高職院校。學校緊緊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立足攀西地區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致力于為釩鈦材料應用,現代農業和陽光康養等產業的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實施“人才興校、質量立校、特色強?!钡霓k學思路,堅持“育人為本、求是創新”的辦學理念,秉持“立德樹人、傳智鑄能”的校訓,構建“三業融合、三級貫通、五位對接”的人才培養模式,打造“校企一體、工學交替、德能并修、知行合一”的辦學特色,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專業特色鮮明、管理科學規范、人才培養質量優良,在省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成為攀西地區經濟發展的本土人才第一輸出地、天府“第二糧倉”人才支撐地,為攀西地區現代農業、鄉村振興、釩鈦應用、新型能源和陽光康養等產業發展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以下簡稱“?!?的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是: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簡稱是:攀西職院;英文名稱是:Panzhihua Panxi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的法人住所和法定注冊地址是: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縣攀蓮鎮鐵建路88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審批設立的民辦學校,是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主要從事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五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治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堅持“人才興校、質量立校、特色強?!钡霓k學思路,堅持“育人為本、求是創新”的辦學理念,秉持“立德樹人、傳智鑄能”的校訓,構建“三業融合、三級貫通、五位對接”的人才培養模式,打造“校企一體、工學交替、德能并修、知行合一”的辦學特色,緊緊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立足攀西地區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致力于為釩鈦材料應用,現代農業和陽光康養等產業的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專業主要覆蓋農林牧漁、土木建筑、文化藝術、交通運輸、公共管理與服務、裝備制造、醫藥衛生等學科門類。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專業特色鮮明、管理科學規范、人才培養質量優良,在省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民辦高等職業學院,成為攀西地區經濟發展的本土人才第一輸出地、天府“第二糧倉”人才支撐地,為攀西地區現代農業、鄉村振興、釩鈦應用、新型能源和陽光康養等產業發展服務。
第六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四川省教育廳,登記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學校接受審批機關、主管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米易華森糖業有限責任公司,開辦資金:300萬元。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300萬元;捐贈者:米易華森糖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300萬元。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抽回出資,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在發起成立學校時,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草案,負責推選學校首屆理事會的組成人員;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要求進入或派代表進入理事會,并依據章程規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有權查閱學校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校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校財產,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收益;
(四)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學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教育規劃、辦學條件及相關標準指標統籌核定,辦學層次為高等職業教育??茖哟?,辦學形式為全日制、學制三年,招生對象為參加高考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含中專、技校、職高畢業生)、應屆優秀初中畢業生(五年制高職大專)、社會考生(退役軍人、新型職業農民等)。學校經批準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國際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非學歷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學分制與彈性學制,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委員會,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履行監督責任、提高辦學質量、把握辦學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民辦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職權: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
(二)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六)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第十七條 按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健全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保衛工作等部門,配齊配強黨務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能和工作機制。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加強二級院(系)領導班子建設,指導二級院(系)完善黨政班子運行機制,推進基層黨組織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的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重大事項,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強化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委與理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黨員代表大會制度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條 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把黨員發展質量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從嚴教育管理黨員,提高黨員素質,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黨員在教書育人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維護學校安全穩定。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者隊伍建設,設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機構,按要求配齊配強輔導員和思想政治課教師等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條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黨內紀律檢查監督和執紀問責職責。學校紀委設紀委書記1人、副書記2人,在二級院(系)黨總支或支委會設紀檢委員。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和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在校內的貫徹執行,保證學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向學校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積極開展黨員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學校廉政文化建設;對領導干部加強廉潔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強各級黨組織和黨員拒腐防變的能力;參加校內中層干部的評議考核,建立健全校內中層干部廉政檔案,負責對擬提拔干部進行廉政鑒定;調查和處理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對重大案件,及時將案情進展情況及處理建議結果向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認真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受理處置對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根據調查結論進行問責或向校黨委及上級紀委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學校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研究決定或取消查處案件中對黨員的處分;加強學校紀檢干部隊伍建設,組織紀委委員和紀檢干部進行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學校紀檢干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加強黨組織活動陣地建設,提供集黨建管理、黨建學習、黨建宣傳、黨建活動和黨員教育等于一體的陣地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女工委員會、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等多種群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活動條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是學校黨委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為學校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院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教職工代表約占全校教職工的30%左右。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黨政干部、管理人員和工人按不同比例選舉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全校學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工作。學代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聯系學校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維護全校學生的權益。
學生代表大會具有以下職權:聽取和審議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制定或修改《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學生會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的建設、改革和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學代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依據《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學生會章程》設定的代表條件和產生辦法選舉產生。
學代會每1—2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提議,報請校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校學生委員會是校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和權力機構,向學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二級院系根據需要建立學代會制度,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在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維護青年學生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有9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組成。
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委派。黨委書記經上級黨組織任命或批復同意,經法定程序進入決策機構,未任職后自動退出理事會。校長經決策機構聘任后自然成為決策機構成員,任期屆滿后自動退出理事會。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學校教職工大會推選,黨組織代表由學校黨委推薦。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時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理事會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設副理事長2-3名,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行使職權。
理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應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3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成員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蚴跈嘈iL(執行校長)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需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的通知
召開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同意方可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當理事個人利益與理事會決議事項關聯時,不得參與該事項決策。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
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實行理事會會議材料存檔制度。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校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校長任期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高校教師資格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五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依法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米易華森糖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學校從業人員中產生和更換。監事會成員中包括學校紀委書記,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推選1名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校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校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監督學校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機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1/2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決策制度,科學、合理界定黨委、校長、學術機構的決策權限,制定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學校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按照規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教輔單位三類組成。
(一)學校圍繞人才培養工作任務、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依托主干專業和專業群設置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二)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黨政職能部門,承擔院內黨政群團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能。
(三)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置直屬教輔單位,為教學科研與生活服務提供公共服務與保障。
(四)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對內部組織機構適時予以調整。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一條 構建質量保障體系
根據學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不斷完善各教育教學環節的質量標準、考核評價方法、獎懲制度和教學保障措施;利用各種教育教學資源,協調“人、財、物”等各種保障要素,構建質量決策指揮系統、質量標準系統、質量運行系統、質量監控系統、質量評估系統、信息反饋系統和質量支持系統,實施全面和動態的教學質量管理,不斷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學校的專業設置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為前提,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發展規劃和學校辦學條件,按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專業來設置,并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和補充,逐步形成專業特色。
學校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為技術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臺,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實施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勞動教育,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鼓勵學生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將舉辦體育賽事、藝術展演作為構建“三全育人”格局以及“五育并舉”體系的重要載體。
根據學校發展目標、學生人數和教師人數確定二級學院、系的數量。學校新設立二級學院、系必須有2個以上專業,每個專業全日制學生一般應超過100人,專任教師達到10人以上。
學校設立科研機構必須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有一支學術水平較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創新研究團隊,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基本滿足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用房和較先進的儀器設備,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根據教學科研和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設置教學科研人員崗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工作。按照上級部門規定,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制度規定成立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教學督導委員會、教材選用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等專門機構,根據各自章程或工作條例,對學校教育教學、專業建設、學術科研、教材建設、教材選用、職稱評審等工作中一些重大問題行使指導、咨詢、審議和評價等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設置若干專門委員會等協調機構。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學??蒲泻图夹g開發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審議學校專業設置、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審議各類教學和科研成果獎、教學獎勵、教育和科研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評定科研和技術開發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茖W道德規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指導、促進專業交叉和學術交流,在弘揚主旋律前提下,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治學嚴謹、學風端正并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于9人不多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主要領導(書記、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蛇B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2/3以上方可召開。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需投票表決的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并提供指導性意見;審議關于專業建設、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并監督實施;指導建立并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審議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審議學校實驗室和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討論教學競賽的推薦和評選工作方案;審議學校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劃;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審議學校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審議由1/3以上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的教學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熱愛并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企業專家組成,委員人選由教學單位、合作企業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人數不超過9人,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且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人數的2/3。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各1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學校書記、校長不擔任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職務。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對會議所議事項,須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咨詢和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是:按學期制定督導工作計劃,經學校批準后執行;收集、整理教學活動中的各種信息,對提高教師教學水平、教學質量等向教務處提出建議,當好學校教學工作的顧問和參謀;對各教學單位教師的教學水平進行評估和督導;指導教師教學工作。檢查教案,聽評課,并向任課教師提出改進意見。參加教學研究活動,每學期到各教學單位至少參加1次教研活動。根據需要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出席或列席學校召開的有關教學工作會議,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對促進教師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教學督導委員面向全校教學建設、教學管理、教學信息化開展督導工作,并按規定要求做好工作記錄,定期送交教學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負責其整理、分析和歸檔工作。
教學督導委員會由院領導、教務處正副處長、職能處室負責人、系(部)主任和資深教師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員若干名。成員每屆任期均為3年,可連聘連任。特殊情況可在任期內做出適當調整。
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教務處,教務處分管副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教學督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條例》《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專業建設委員會工作條例》《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教學督導委員會工作條例》《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教材選用委員會工作條例》《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條例》另行制定。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安全管理
學校構建安全工作體系,完善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強化校園安全管理,加強“人防、技防、物防”建設;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值班值守和事故信息報送工作;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師生安全防范能力。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保證校園食品衛生安全。
學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構,普及心理健康知識,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完善學生心理健康狀況評定體系。
學校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各種傳染性疾病防控工作措施;搞好學生健康體檢,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測試;做好地方病、多發病、常見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章 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四十三條 教師權利義務和聘任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聘任教職工。學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退休等待遇;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條件及進修提高機會;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和申請救濟;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或服務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學校的技術秘密;為人師表,立德樹人,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珍惜愛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學校在定崗定員定責的基礎上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管理。實行多勞多得、優質高酬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開展教職工績效考核評價,考核以業績為主要內容、以量化為主要方式,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學校建立教職工學習培訓機制和職業生涯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教職工知識、能力、技能培訓體系,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促進隊伍的建設發展。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在學校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與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的權利及義務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依照學籍管理規定升降級,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休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創新創業、社會活動、勤工助學及文體活動,按規定公平獲得海外交流、學習和深造的機會,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尊重勞動,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公用設備和設施;按國家和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的相應義務;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學生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的本校學生,均準予畢業并由學校頒發統一的畢業證書。
學校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設立勤工儉學崗位,關懷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學校為學生提供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等服務。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相適應的教學實驗設備和校內實習實訓場所,積極拓展校外實習實訓場所,不斷完善學生學習、實訓條件。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視其情節、性質與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學生可依法依規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開展活動,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師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師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師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行政辦公室、工會、學生工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及相關部門負責人7—9人組成。主要負責師生申訴事項的受理、調解、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師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提出的申訴,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師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師生申訴。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開辦資金
(二)舉辦者投入;
(三)政府資助;
(四)收取學費雜費;
(五)利息;
(六)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章程規定的事業發展,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學校接受社會捐贈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捐贈自愿和無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尊重捐贈人意愿與符合學校利益相統一,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學校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省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有關文件,確定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報上級物價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社會公示。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成本補償原則,據實收取,及時結算, 多退少補,定期公布。代收代管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將開辦資金、舉辦者投入、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
第五十二條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民辦學校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執行機構負責人變更應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自行決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校自行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條 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主管單位主持轉給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學校繼續辦學。
第六十一條 學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審批機關繳回學校辦學許可證,并至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注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學??尚薷恼鲁蹋?/p>
(一)學校黨組織認為必要;
(二)學校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條 學校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委會研究,院務會審議,學校理事會審定,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章程修改屬于學校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主管部門核準,自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機關備案。學校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學校應主動將核準后的章程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五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