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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勤貸

學生獎勵 您的位置: 首頁 > 搜索結果

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獎助學金評審發放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家獎助學金是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本??粕刑貏e優秀的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按照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表彰獎勵種類及相關細則

第二條  獎助學金類別

一、國家、省級: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二、學院級:綜合獎學金。

第三條  獎助學金獎勵標準

一、國家獎學金標準為每學年8000元/人。

二、國家勵志獎學標準為每學年5000元/人。

三、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年3000/人。其中,一檔每年4000/人,二檔每年3000元/人,三檔每年2000元/人。

四、學院綜合獎學金分三個等級: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2000元;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1500元;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1000元;

 獎助學金資金來源

一、國家級、省級獎助學金,由中央、省、市財政出資設立。

二、學院級綜合獎學金,由學院劃撥專項資金設立。

獎助學金適用范圍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可參加評選。

二、國家助學金。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生可參加評選。

三、學院綜合獎學金。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可參加評選。


第三章 評審機構

 學院成立院級和系部兩級獎勵表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學院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學生工作處、院團委、監察處、科創處、計財資產處、教務處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系部獎勵評審委員會由系部主任、分管學生工作和教學工作的負責人、輔導員、學生代表等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系部。

 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定獎勵獲得者名單。

二、制定獎勵或表彰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受理獎勵表彰公示期內的相應投訴。

四、修訂獎勵表彰評審細則。

五、需要研究和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評定細則

獎助學金評選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熱愛學院,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愛護公物,生活健康,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良。

三、勤學上進,學習成績優異,符合學院申報國家獎學金的成績和排名要求。


四、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文體活動。

五、熱心公益,積極參加志愿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在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七、遵紀守法,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未受到學院違紀通報、紀律處分或已解除處分。

第九條  獎助學金評定具體細則

、國家獎學金評定

取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者優先(等級高低排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計算機等級通過者優先(等級高低排名);積極參加第二課堂活動者優先;凡獲取國家層面證書者優先(等級高低排名)。

(二)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全范圍內表現優異的全日制??贫昙壱陨希ê昙墸W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1.學習年限。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品學兼優的在校全日制學生。

2.學習成績。

1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均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學生排名比例計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為:學生成績(綜合考評)排名/排名范圍總人數×100%;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學生,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特別優秀”是指:

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院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也可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資料。

3參評學年度沒有不及格課程或因成績不合格重修課程。

3.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其他各級各類獎學金(單項獎除外)。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學習年限。參照國家獎學金“學習年限”規定執行。

(二)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申請人在參評學年度(評審工作開展學年的上一年度)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并在四川省資助管理系統中申請建檔成功且納入當年貧困生庫。

(三)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原則上應在評選范圍內位于前10%,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須在參評學年度(評審工作開展學年的上一年度)至少獲得1次院級及以上表彰獎勵,且沒有不及格科目,“院級表彰獎勵”的認定如下:

表彰獎勵:院三好學生、院優秀學生干部、院優秀團干部、院優秀共青團員、校園之星、院優秀學生黨員、院大學生社會實踐先進個人、院優秀志愿者;

參評學年度沒有不及格課程或因成績不合格重修課程。

(四)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及其他各級各類獎學金(單項獎除外)。

、國家助學金

(一)國家助學金政策

以國家助學金政策規定,在校注冊全日制在讀學生30%比例的學生納入國家助學金政策。

(二)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基本條件

1.申請學生必須為學院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一、二、三年級學生。

2.勤學上進,生活儉樸。無抽煙,喝酒,賭博等不良嗜好。

3.烈士、病殘、單親、孤兒等特殊家庭的優秀學生,可優先獲得。

(三)具體評定。在校注冊全日制在讀學生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個人申報,根據評定條件及家庭貧困情況排名來確定資助學生及資助檔次。

五、評審名額按照評審當年四川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執行,實行等額評審。

第十條 學院綜合獎學金

(一)發放對象

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可參加評選。

發放辦法

1.一等獎學金候選人學年考試成績在班級前5%(兩學期考試總成績排名),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前10%(兩學期綜合測評總成績排名)。

2.二等獎學金候選人學年考試成績在班級前10%(兩學期考試總成績排名),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前20%(兩學期綜合測評總成績排名)。

3.三等獎學金候選人學年考試成績在班級前20%(兩學期考試總成績排名),綜合測評成績在班級前30%(兩學期綜合測評總成績排名)。

4.以學院確定的獎勵名額按排名來評定學院綜合獎學金人員。

十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有獎助學金參評資格。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處分的。

二、有考試作弊行為的。

三、有不文明交往、破壞公共設施、夜不歸宿等違紀現象的。


第五章 評審發放程序

第十二條  評審程序

一、學生申請

國家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進行評審。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四川省教育廳下達的指標,擬定評審條件下發文件到各系,并在校園網和學院公示欄中公示。各系部在評選各級各類獎助學金前,必須在全體學生中進行廣泛宣傳。

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國家助學金申請表》、《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誠信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凡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均可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二、系部初評

各系部各年級(專業)或班級資助評議小組在輔導員的組織帶領下,按照此辦法中的評審規定,認真核實申請人的基本條件,整理學生綜合成績,確定擬獲獎學生名單。各年級將擬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提交系部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三、系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學院擬獲獎學生進行嚴格審核、初評,并將評審結果在全系部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四、系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將公示后的評審結果報學院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學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五、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將公示無異議的結果報攀枝花攀西職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將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十三  國家學金、勵志獎學金由學校一次性打入獲獎學生銀行卡,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入學生學籍檔案;國家助學金分春秋季兩次打入獲得學生銀行卡。計財資產處須打印保存有銀行蓋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細記錄。


第六章 獎助學金使用和監督


十四  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名單及有關資料之前,評審通過名單將在學院內及網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接受監督,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十五  對于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認真調查,情況屬實且違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學院將嚴肅處理。

一、如學生本人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院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獎學金評選資格。

二、如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學院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十六  獎學金??顚S?,要全部及時足額發放給獲得獎勵的學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十七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考核。各系部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全程跟蹤考核,建立個人檔案,在每學期末,對獲得獎勵的學生做出綜合評價,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并做好感恩教育,年終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獎助學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系部加強對獎助學金獲得者對資金使用的教育引導,鼓勵其主動幫助其他同學,嚴禁利用獎助學金請客、送禮或吃穿、打扮、高消費等,并自覺接受廣大學生監督。

二、加強監督

各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占學生獎助學金,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學院監察審計室要加強對學生獎助學金的監督和審計。

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享受獎助學金資格,并視情節追回已發款項

(一)違犯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處分的。

(二)經查證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夸大困難程度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社會和學院組織的公益活動和集體活動的。

(四)不能正確使用所獲獎助學金,把獎助學金用于高消費等的。

(五)發放獎助學金時,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獎助學金發放工作結束后,學院獎、助學金評定領導小組要采取電話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學生獎助學金發放情況進行督查,以確保獎助學金及時、足額發放至獲獎和受助學生手中,使獎助學金真正起到獎優、勵志、助學、濟困的作用。


第七章  

十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上級部門有關規定沖突的,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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